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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布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12-27    浏览次数:

四川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完善体制机制,制定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审定重大规划和年度脱贫目标,协调全局性重大问题、全省共性问题。加强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力量,保持88个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省纪委加强对脱贫攻坚中违纪违规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省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

市县有落实之责。市(州)党委、政府对本地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审定本地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整合各方资源、资金向贫困县倾斜。市(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县(市、区)党委、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制定本地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年度方案,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建立扶贫开发对象动态监测机制,完善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公开扶贫资金项目信息,提高县域经济整体发展水平等。市、县、乡党委、政府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地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要向上一级党委、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为推动形成脱贫攻坚合力,《细则》明确了参与东西部扶贫协作和省内对口支援工作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各定点扶贫单位,民主党派各级组织,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的责任。其中,参与东西部扶贫协作和省内对口支援工作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细则》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