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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 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2    浏览次数: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综〔20172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

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奖励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省级教学成果奖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3个大类。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二、遵循原则 

  (一)坚持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并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和优秀教师终身从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专家评审。

  (五)推荐、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请主体要求 

  (一)个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单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该成果应当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三)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共同完成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不在同一设区市的,向成果主持单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具体工作安排 

  详见2017年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附件1、2、3)。 

 

  附件:1.2017年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2.2017年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3.2017年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福建省教育厅

2017年4月6日


附件1

 

2017年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

评审工作安排

 

一、评审范围

省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范围包括基础教育各阶段、各领域取得的教学成果。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研究基础教育的学术团体、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申报。

申报的教学成果须为能反映我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过程,显著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实现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重大成果,内容包括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等方面,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

成果须聚焦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主题,并能相互支撑渗透,主要形式可以为实施方案、研究报告、课件、论文、著作等。中小学教材作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之一,其评审办法需做进一步论证,暂不列入本届评审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成果要求

1.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规律,体现时代精神、素质教育核心理念,关注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在教育教学理论发展、改革实践上取得突破,实践性和创新性强。

2.必须围绕解决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改革思路、方法和措施,经过2年以上的学校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

3.教学成果具有可复制性,在全国、全省或市域内产生广泛影响,并继续深入研究实践,至今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级特等奖的成果必须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经验。

4.2014年已获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必须是持续推进改革实践,并取得新的进展,方可申报。

以上成果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二)申报主体要求

1.成果申报单位应为派员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保障和专业支持。

2.成果申报个人,应为主持和直接参与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教学成果由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退休人员申报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必须至今从未间断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探索,且成果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6人,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三、评审名额及申报程序

(一)名额分配2017年,省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奖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05项(其中一等奖及以上不超过45项、特等奖不超过15项)。申报名额按奖励总数的1.5倍左右,综合各地基础教育办学规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质量水平予以分配(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申请奖项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通知,可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评审,择优报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材料评审和实地考查后,按分配的名额,择优报送省教育厅。省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直接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研究基础教育的高校直接向我厅申报。

个人成果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申报,单位成果须经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申报。分属不同行政区划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完成的项目申请教学成果奖的,由主持单位或主持人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申报表册等相关材料可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领取或通过教育厅门户网站下载)。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推荐的;

2)不符合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对象、内容与时限的;

3)成果持有人或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4)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推荐材料及规定的附件不齐全的;

5)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评审办法

(一)遵循原则坚持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正确导向素质教育;突出创新与实践,着重考察成果的适用性、创新性、实践性和示范性,兼顾成果的不同层次和类型,激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坚持向一线实践成果倾斜,各设区市申报的成果,由中小学、幼儿园和教师个人主持完成的项目不少于分配名额的70%。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报受理。省教育厅对各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报对象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示15日后,提交评委会评审。

(三)评审组织省教育厅将组建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实施评审工作。本次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由评委会专家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通过票决产生二等奖及以上建议名单。

第二阶段根据第一阶段评审结果,按排位从高到低选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名额120%的项目数进入答辩和评审。评委会专家综合材料评审和现场答辩情况进行票决,产生特等奖和一等奖建议名单,其余项目原则上列入二等奖建议名单。

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3.公示确认。对评委会确定的获奖项目和等级,再行公示15日后,公布名单、授予获奖证书。

(四)异议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权属、实践时间、实践单位以及评审过程的公正性等存在的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我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须在异议书面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等信息。我厅将组织调查核实、处理和反馈,必要时将异议核实和处理情况提交评委会裁决。以其他形式表达的异议均不受理,对奖励等级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

1.设区市教育局和省属有关单位(学校)的书面申请报告(随附500800字的每一项成果的推荐意见),每一项教学成果的综合报告;

2.2017年福建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汇总表》;

3.《福建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表》;

4.反映项目实施效果的证明材料;

5.与教学成果相关的其他支撑材料。

相关申报材料表格请自行到福建省教育厅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六、工作要求

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和省直有关单位,务必于2017530日前,将《2017年福建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汇总表》以及每一项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0份(务必每份独立装袋)、与申报材料对应的光盘,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同时发送电子版材料(压缩名为:设区市/省属单位+“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电子材料大小不超过100M)。推荐、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邮编:350003

工作联系人:余志丹、郑晗,电话:0591-8709136087091213、87850907(传真),电子邮箱:jytjjc@fjedu.gov.cn

 

附表:福建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分设区市申报限额表

 

 

 

 

 

 

 

 

 

附表

福建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分设区市申报限额表

设区市

申报限额(项)

福州市

23

厦门市

16

漳州市

15

泉州市

29

莆田市

11

三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