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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3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 精神,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 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订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以下 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2008年开始,各地原则上应依据本评估方案开展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评估工作。本评估方案公布前已进行过评估的院校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可在2010年 后安排评估。所有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自本评估方案发布起,每学年度须按要求填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本科院校中举办的高等 职业教育可根据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参照此评估标准进行建设。《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中与本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为准。

附件: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  

一、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要求的不断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必须加快改革,强化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旨在促进高等职业 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 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评估的指导思想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 建设的方针,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保证高等职业教育基本教学质量,促进院校形成 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应强调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探讨问题的解决办法,注重实际成效,引导学校把 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

      三、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 

      围绕影响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通过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附1)数据的分析,辅以现场有重点的考察,全面了解学校的实 际情况,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做出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学校加大对工学结合改革的投入,使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为学校的自觉 行动。

      四、评估原则

      1. 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相配合,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2. 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要考察人才培养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程,还要关注学校发展潜力。

      3. 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又要抓住关键要素进行重点考察。

      4. 评价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做出判断,更要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

      5. 客观、科学、民主、公正,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6. 不向评估学校收取评估费用。

五、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

      高等职业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评估,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并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有关要求;

      2.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3.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

类别

综合、师范、民族

类院校

工科类

院校

农林类

院校

医学类

院校

财经、政法类院校

体育、艺术类院校

生均面积

5.30

8.30

8.80

9.00

1.05

1.85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条件做出调整,但不能低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设定的限制招生标准。

      不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同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其有3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

      六、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2

      七、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同时适当减少其招生计划;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暂缓安排招生计划等有效措施,促进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基本要求。教育部将从2008年起,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评估结论。

      八、评估实施办法

      (一)评估组织

      1.评估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负责组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评估工作做出总体规划,并根据本方案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行。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依靠专家和专业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工作。具体实施的部门应根据本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制订操作规程。操作规程需包括专家工作规范以及院校评建工作规范等制度规定,以规范评估行为。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对评估院校的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在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中明确要求和做法。

     4.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本年度已评院校评估结论和省内评估工作总结于当年12月底之前上报教育部备案。

     5.教育部将不定期对各地评估工作进行检查。

      (二)评估程序

      1.学校自评。学校要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准确理解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实质内涵;认真回顾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 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并填 写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

      2.提交材料。学校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自评报告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并将自评报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 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的原始数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学校发展规划、特色专业建设规划,于专家组进校前30天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

      3.确定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应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必须包括行业企业人员和一线专任教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根据被评院校规模与 校区结构、自报主要专业、特色专业类别等因素,确定专家组成员人数和名单,并对社会公布。专家组人数一般以58人(含秘书)为宜。

      4.现场考察。专家组到现场考察评估,在与学校充分交流和对学院填报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察评估工作报告。现场考察时间建议掌握在23天为宜。

5.确定结论。专家组的结论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审定、公布,并将评估结论(包括专家组评估考察意见)及时反馈给学校,学校根据评估意见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

      (三)评估纪律

      各地需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特别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和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对学校进行评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2.学校对专家组的接待工作应坚持节俭、注重实效,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形式主义。不搞开幕式,不搞任何形式的汇报演出,不送礼品。就近安排专家住宿,不得 宴请专家、安排旅游,差旅住宿标准不得超过各省规定的公务员出差标准。专家交通用车和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必须从简安排。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评估过程中,对被评院校和专家组成员要严格纪律要求,对有违反评估纪律的要及时严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