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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评中心〔2013〕25号】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关于2014年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有关

发布日期:2013-12-05    浏览次数:

 

 

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关于2014年高等

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教评中心〔2013〕25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2]185号),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文件的通知》(闽教高[2009]27号)精神,结合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现就2014年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以下简称“高职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内涵特色。

高职评估应在对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7个主要评估指标、22个关键要素进行评价基础上,重点考察办学定位、内涵发展、服务区域行业能力、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强化学校质量保障主体作用。专家组应改进评估考察方式,以深度访谈、重点剖析为主要工作方式,不进行面面俱到的核查;简化评估程序,改进文风,提高意见反馈质量,针对突出问题分析成因并提出明确建议。

二、提高评建质量。

学校应围绕建设特色鲜明、服务能力强、办学效益高的高职院校办学目标,开展自我诊断和办学特色分析,切实开展自我评建和整改。评建工作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不增加师生额外负担。简化评建材料,已接受首轮评估的学校着重突出在转型发展、强化内涵、提升质量、增强服务能力、特色办学等方面取得的新成就,面临的新挑战和新问题,不要求对照评估指标体系逐条准备佐证材料。

三、调整工作流程。

已通过首轮评估的学校实行办学条件公示,不安排评估资格审查。学校在接受评估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主要办学条件数据,接受社会监督。现场考察评估结束后,学校应于1个月内报备整改方案,6至12个月内接受整改回访。回访后审议、公示、公布评估结论,出具《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报告书》。

四、严肃评估纪律。

严格执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肃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纪律的通知》(闽教高[2010]25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委教综[2013]1号)等规定,推行评估信息公开,坚决杜绝“四风”和弄虚作假等现象,现场考察评估有关费用从省教育厅下达学校的评估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学校自主申请。

2009年以前通过首次评估的学校,原则上应在2015年前接受新一轮评估,其他学校按5年一轮周期安排评估。学校自主确定评估年份,于上一年度12月向我中心提出评估申请。评估申请报告需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提交“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主要办学条件实时数据表”(见附件)。2014年度评估申请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联系人:叶峰,0591-87091480。

六、其他事项。

首次接受评估的学校仍执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文件的通知》(闽教高[2009]27号),暂不作调整。

附件: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主要办学条件实时数据表(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