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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26    浏览次数:

各本科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我厅制订了《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教育厅

  20121025

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属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申报、审核与备案和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应依据人才需求预测和就业信息,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人才培养适应性。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四条 高校依据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

  第五条 《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 《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 《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八条 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九条 高校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教育部设立的专门网站提供本项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

  第十条 高校设置《专业目录》内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经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备案:

  ()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31日前向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当年81日至31日。

  ()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于当年910日前报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对高校提供的专业备案材料、公示期间所提意见、高校研究处理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后汇总,于当年9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教育部。

  ()教育部于当年1130日前公布备案结果。

  第十一条  高校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第十条有关程序和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经“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评审,于当年11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二条  高校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经下列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31日前向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以及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

  ()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由教育部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在公示期间由教育部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专业名称规范性提出意见,并提交到教育部。

  ()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会议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情况确定拟同意设置的专业并进行汇总,于当年930日前以文件形式(含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教育部。

  ()由教育部委托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对需审批的专业进行评审,于当年11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三条  批准设置的新专业列为特设专业。

  第四章 专业调整

  第十四条  高校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由省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高校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高校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第十七条 高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五章 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

  第十八条 高校和省教育厅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专业设置评议职能。

  第十九条 高校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本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国家以及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社会人才需求、专业布点等情况,对高校设置新专业进行审核、审议。

  第六章 专业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鼓励高校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没有毕业生之前,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等措施,促进高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

  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省教育厅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高校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省教育厅将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暂停招生。

  第二十四条 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省教育厅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高校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